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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6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審議及協調。 二、施政計畫、重要政策之追蹤、管制及績效評核。 三、研究發展、服務品質工作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四、國際人權公約、涉外經貿業務之聯繫、協調及推動。 五、國家與公共安全業務綜整及人力動員準備業務之推動。 六、部務會報及重要會議之籌辦。 七、立法院、監察院各種議案之協調、分辦、彙整及聯繫。 八、輿情蒐集與處理、新聞發布、媒體聯繫及政策宣導。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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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