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處務規程 › 第9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9條

地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土地、平均地權政策與制度、土地行政法規與計畫之規劃、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二、國土測繪、土地與建物測量、登記與地籍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地價與不動產估價之規劃、管理及督導。 四、地權、耕地租賃與公地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土地徵收、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制度之規劃、推動、督導及案件之審議。 六、不動產交易制度之規劃、推動及不動產服務業之輔導、管理。 七、全國疆界及海域權利範圍之規劃、勘測、地圖管理及標準地名之審議、督導。 八、地政資訊作業需求調查、推動及地政資料之建立、管理、督導、安全維護及流通管制。 九、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有關回復被害者財產所有權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內政部處務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