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規範刑事警察局的組織、職責和權限,目的在於明確刑事警察局的任務分工和運作流程,以有效推動刑事警察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8-06・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本局職掌如左:
一、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刑案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違警處理司法警察及禁煙禁毒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犯罪紀錄之規劃、督導及統籌運用事項。
四、關於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證物之檢驗,鑑定事項。
五、關於防爆業務規劃、督導處理及支援爆炸物案件現場之勘查鑑定事項
。
六、關於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事項。
七、關於重大特殊刑案之協助偵查事項。
八、關於國際刑事警察組織之聯繫配合及涉外案件之偵查處理事項。
九、關於刑事科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本局設左列各科、室、隊、台,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預防科:犯罪預防、企劃、宣導等事項。
二、偵查科:犯罪偵查情報、設計、管考及肅毒等事項。
三、司法科:司法警察及違警處理等事項。
四、紀錄科:犯罪資料統計等事項。
五、鑑識科:刑案證物鑑析等事項。
六、國際刑警科:國際刑警等事項。
七、指紋室:指紋分析鑑識等事項。
八、法醫室:刑案屍體之解剖及鑑驗等事項。
九、督導室:刑案督導、連絡、通訊等事項。
十、刑事科學研究室:刑事科學鑑識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財物、事物等事項。
十二、保防室:機關保防等事項。
十三、偵查第一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四、偵查第二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五、特殊事件處理隊:爆炸物及疑似爆炸物之排除處理等事項。
十六、國際刑警無線電台:國際刑警無線電通訊事項。
十七、警衛隊:門禁安全維護等事項。
各科、室、隊、台得依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特殊事件處理隊並得於直轄市
、縣 (市) 重要地區設組辦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隊長、秘書、技正、台長、研究員、督導
、副隊長、組長、督察員、副組長、偵查員、科員、技士、技佐、通訊員
、電務員、辦事員、紀錄員、指紋分析員、警衛隊隊長、小隊長、隊員、
雇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本規科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備 註:編制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50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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