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與治安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規範刑事警察局的組織、職責和權限,目的在於明確刑事警察局的任務分工和運作流程,以有效推動刑事警察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8-06・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統一全國刑事警察事權,發揮整體偵功助能,依內政部警 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刑事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承警政署長之命,統 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副局長二人襄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局職掌如左: 一、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刑案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違警處理司法警察及禁煙禁毒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犯罪紀錄之規劃、督導及統籌運用事項。 四、關於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證物之檢驗,鑑定事項。 五、關於防爆業務規劃、督導處理及支援爆炸物案件現場之勘查鑑定事項 。 六、關於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事項。 七、關於重大特殊刑案之協助偵查事項。 八、關於國際刑事警察組織之聯繫配合及涉外案件之偵查處理事項。 九、關於刑事科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隊、台,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預防科:犯罪預防、企劃、宣導等事項。 二、偵查科:犯罪偵查情報、設計、管考及肅毒等事項。 三、司法科:司法警察及違警處理等事項。 四、紀錄科:犯罪資料統計等事項。 五、鑑識科:刑案證物鑑析等事項。 六、國際刑警科:國際刑警等事項。 七、指紋室:指紋分析鑑識等事項。 八、法醫室:刑案屍體之解剖及鑑驗等事項。 九、督導室:刑案督導、連絡、通訊等事項。 十、刑事科學研究室:刑事科學鑑識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財物、事物等事項。 十二、保防室:機關保防等事項。 十三、偵查第一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四、偵查第二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五、特殊事件處理隊:爆炸物及疑似爆炸物之排除處理等事項。 十六、國際刑警無線電台:國際刑警無線電通訊事項。 十七、警衛隊:門禁安全維護等事項。 各科、室、隊、台得依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特殊事件處理隊並得於直轄市 、縣 (市) 重要地區設組辦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隊長、秘書、技正、台長、研究員、督導 、副隊長、組長、督察員、副組長、偵查員、科員、技士、技佐、通訊員 、電務員、辦事員、紀錄員、指紋分析員、警衛隊隊長、小隊長、隊員、 雇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規科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備 註:編制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505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局為加強業務連繫、協調、配合,得以現有人員實施任務編組,設犯罪 偵防指揮中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刑事與治安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