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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 第10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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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承警政署長之命,統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副局…第3條本局職掌如左:一、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刑案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二、關於違警處理司法警察…第4條本局設左列各科、室、隊、台,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一、預防科:犯罪預防、企劃、宣導等事項。二、偵…第5條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隊長、秘書、技正、台長、研究員、督導、副隊長、組長、督察員、副組…第6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第8條本規科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備註:編制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第9條本局為加強業務連繫、協調、配合,得以現有人員實施任務編組,設犯罪偵防指揮中心。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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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