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 › 第4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 第4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隊、台,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預防科:犯罪預防、企劃、宣導等事項。 二、偵查科:犯罪偵查情報、設計、管考及肅毒等事項。 三、司法科:司法警察及違警處理等事項。 四、紀錄科:犯罪資料統計等事項。 五、鑑識科:刑案證物鑑析等事項。 六、國際刑警科:國際刑警等事項。 七、指紋室:指紋分析鑑識等事項。 八、法醫室:刑案屍體之解剖及鑑驗等事項。 九、督導室:刑案督導、連絡、通訊等事項。 十、刑事科學研究室:刑事科學鑑識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財物、事物等事項。 十二、保防室:機關保防等事項。 十三、偵查第一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四、偵查第二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五、特殊事件處理隊:爆炸物及疑似爆炸物之排除處理等事項。 十六、國際刑警無線電台:國際刑警無線電通訊事項。 十七、警衛隊:門禁安全維護等事項。 各科、室、隊、台得依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特殊事件處理隊並得於直轄市 、縣 (市) 重要地區設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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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