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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 第5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隊長、秘書、技正、台長、研究員、督導 、副隊長、組長、督察員、副組長、偵查員、科員、技士、技佐、通訊員 、電務員、辦事員、紀錄員、指紋分析員、警衛隊隊長、小隊長、隊員、 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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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