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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3條

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條所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置、裁併及警力調配之規劃事項 。 二、警察業務之正俗、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規 劃、督導、協調事項。 三、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檢肅流氓及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警衛安全、警備治安及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等編組、訓練、運用之規 劃、督導事項。 五、槍、砲、彈藥、刀械之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人民集會、遊行許可及其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心理輔導之規劃、督導及警察學術研 究事項。 八、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 督導事項。 十、涉外治安案件處理、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安全維護及促 進國際警察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空襲防護、演習、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交通安全之維護、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處理等規劃、督導 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十三、協助查緝走私、漏稅、偽鈔、仿冒等經濟犯罪及財經動態調查之規 劃、督導事項。 十四、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及本署 財產、庶務、出納、檔案事項。 十五、警察業務、勤務之督導及警察紀律之督察、考核事項。 十六、社會保防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督導事項。 十七、警政法規之整理、審查、協調、編纂及宣導事項。 十八、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輔導事項。 十九、警政資訊電子處理、警察通訊之規劃、發展及督導事項。 二十、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 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警政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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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