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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4條

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 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 、資訊室及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 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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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