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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7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督察室主任一人,警政委員八人,組長十人,均警 監;主任六人,警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警監,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督 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警正或警監;技正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五十七人,警正 ,其中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警正;專員一 百十六人至一百二十二人,警正,其中三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九職等;警務正一百六十八人至一百八十八人,警正;科員七十五人 至七十九人,技士十四人或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十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 等;書記四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 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 職時為止。 第三條、第五條及本條第一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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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第3條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條所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一、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第4條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第5條本署得設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第6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二人或三人,警監,襄理…第8條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全國警察人事管理事項;其…第9條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第10條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第11條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第12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第13條本署為業務需要,得設外事警官隊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第14條本署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特殊科技人才。第15條本署為執行警察業務,對各級警察機關得發布署令。第16條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第1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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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