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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6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及人員; 副署長二人或三人,警監,襄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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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