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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67.05.29訂定)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67.05.29訂定)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67.05.29訂定)規範航空警察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航空警察工作的有效執行和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10-02・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防護航空事業設施,維持民航場站之治案秩序,並執行入出國境證照查 驗事宜,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五條
之規定,設航空警察局 (以下簡 稱本局)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民用航空局主管業務事項時,並受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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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航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二、關於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 三、關於機場區域治安秩序之維護事項。 四、關於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及外事警察事項。 五、關於民航法令之協助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察法令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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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中心: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三、第三科。 四、督察室。 五、保防室。 六、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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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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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秘書、科長、主任、督察員、科員、技士、技 佐、辦事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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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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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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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各航空站設分局或分駐 (派出) 所,均冠以所在地之 名稱,並受當地航空站主管之指揮監督。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警備隊長、組員、分駐所長、巡官、巡 佐、警員、辦事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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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左列各隊及人員: 一、保案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巡官、巡佐、警員、辦事員 、雇員。 二、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偵查員、技士、技佐、巡佐、 隊員。 三、證照查驗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巡官、查檢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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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局經費列入民用航空局附屬單位預算,並依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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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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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並轉報內政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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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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