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67.05.29訂定) › 第8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67.05.29訂定) 第8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各航空站設分局或分駐 (派出) 所,均冠以所在地之 名稱,並受當地航空站主管之指揮監督。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警備隊長、組員、分駐所長、巡官、巡 佐、警員、辦事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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