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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67.05.29訂定) 第4條

本局置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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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