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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67.05.29訂定) 第12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並轉報內政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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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民航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二、關於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三、…第3條本局設左列各科、室、中心:一、第一科。二、第二科。三、第三科。四、督察室。五、保防室。六、勤…第4條本局置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第5條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秘書、科長、主任、督察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雇員。第6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各航空站設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均冠以所在地之名稱,並受當地航空站主管之指…第9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左列各隊及人員:一、保案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巡官、巡佐、警員…第10條本局經費列入民用航空局附屬單位預算,並依法支用。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3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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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