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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10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改善員警服務態度等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 三、員警申訴之審查。 四、各項勤務、專案勤務之規劃督導與考核及違反勤務紀律、風紀案件之查處。 五、內部管理與有關員警意見溝通座談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維護員警風紀、考核及辦理靖紀工作等事宜。 七、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警察常年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政風業務相關事宜。 十、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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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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