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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分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衛安全、航空保安事件處理及航站設施安全防護。 二、轄內之公共秩序維持、聚眾活動防處及執行各項專案勤務。 三、地面交通秩序整理及行車稽查。 四、空運旅客、貨物、郵件總包、航空餐飲供應及航空器之安全檢查。 五、轄內之空運管制物與違禁物之核驗及查處。 六、轄內爆裂物品之處理。 七、預防、偵查犯罪及拾得、遺失物處理。 八、其他有關保安、安檢、刑事警察勤務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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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