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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5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二、警察勤務單位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 三、保安警備措施、戰時警務工作、協助軍事動員、機場聚眾活動事件處置之規劃及督導。 四、航空站安全維護、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交通安全維護、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警察執法之規劃及督導。 六、交通警察裝備器材及相關交通業務之規劃、督導。 七、防空疏散避難、協助重大災害搶救之規劃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行政警察及保安、交通、民防、戶口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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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