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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17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及偵查犯罪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二、刑事鑑識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三、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督導、執行及考核。 四、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五、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六、拘留所之督導、管理及考核。 七、刑事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及考核。 八、檢警聯繫。 九、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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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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