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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保安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衛安全執行及管制。 二、航空保安事件處理。 三、航站設施之安全防護。 四、特定任務及專案勤務。 五、地面交通秩序整理及行車稽查。 六、公共秩序維持及聚眾活動防處。 七、其他有關保安警察勤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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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