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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11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通報、處置、指揮及管制。 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 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難、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 四、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及指揮。 五、相關單位之通報、聯絡及協調、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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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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