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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12條

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 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 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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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