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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第13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13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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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
第4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一、企劃科。二、節目科。三、新聞科。四、工務科。五、秘書室。六、人事…
第5條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節目政策之研發、設計、規劃與分析及節目企劃評鑑。二、外製節目策劃。三…
第6條
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二、節目資料蒐集…
第7條
新聞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二、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調度。三、新聞之採訪、…
第8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廣播發射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二、廣播成音、傳輸系統規劃、建置…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二、年度業務檢查管考及臺務會…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臺人事事項。
第11條
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分臺掌理事項如下: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
第1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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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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