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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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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第4條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一、企劃科。二、節目科。三、新聞科。四、工務科。五、秘書室。六、人事…第5條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節目政策之研發、設計、規劃與分析及節目企劃評鑑。二、外製節目策劃。三…第6條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二、節目資料蒐集…第7條新聞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二、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調度。三、新聞之採訪、…第8條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廣播發射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二、廣播成音、傳輸系統規劃、建置…第9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二、年度業務檢查管考及臺務會…第10條人事室掌理本臺人事事項。第11條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2條分臺掌理事項如下: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第13條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4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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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