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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6條
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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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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