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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警察電訊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警察電訊工作的順暢和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4-11・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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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 (以下簡稱本所) ,設下列各組、室,承內政部 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用通訊事項: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保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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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一人 ,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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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置技正、組長、主任、技士、組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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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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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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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設修造中心,置主任、課長、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辦理警用 無線電機製造、修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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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所設無線載波管制中心,置主任、中繼台長、技士、技佐,掌理無線電 載波系統指揮、管制、運用、維護、保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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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所於台北、宜蘭、新竹、台中、南投、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 各設分所一所,掌理各該區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前項分所,各置分所長、技士、技佐、辦事員、線務員、話務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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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 備 考 │ ├─┬────┼─────────┼────┼────────┤ │本│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所├────┼─────────┼────┼────────┤ │ │副所長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 │ │技正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九 │ │ │ │ │職等 │ │ │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 ├─────────┼────┼────────┤ │ │ │薦任第七職等 │三 │ │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一 │內一○人俟留用雇│ │ │ │職等 │ │員出缺後改置。 │ │ ├─┬──┼─────────┼────┼────────┤ │ │人│主任│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事├──┼─────────┼────┼────────┤ │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四 │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計│主任│ │ │ │ │ │室├──┼─────────┼────┼────────┤ │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 │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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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各分所分層負責 明細表,由各分所訂定,報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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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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