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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所設修造中心,置主任、課長、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辦理警用 無線電機製造、修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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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