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0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 備 考 │ ├─┬────┼─────────┼────┼────────┤ │本│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所├────┼─────────┼────┼────────┤ │ │副所長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 │ │技正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九 │ │ │ │ │職等 │ │ │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 ├─────────┼────┼────────┤ │ │ │薦任第七職等 │三 │ │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一 │內一○人俟留用雇│ │ │ │職等 │ │員出缺後改置。 │ │ ├─┬──┼─────────┼────┼────────┤ │ │人│主任│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事├──┼─────────┼────┼────────┤ │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四 │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計│主任│ │ │ │ │ │室├──┼─────────┼────┼────────┤ │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 │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內一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