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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所於台北、宜蘭、新竹、台中、南投、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 各設分所一所,掌理各該區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前項分所,各置分所長、技士、技佐、辦事員、線務員、話務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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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