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1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各分所分層負責 明細表,由各分所訂定,報本所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