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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 (以下簡稱本所) ,設下列各組、室,承內政部 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用通訊事項: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保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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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