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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辦理、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人事法令之執行、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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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