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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保安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執行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所轄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事項 。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維護事項。 三、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務執行及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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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