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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保防教育之策劃、督導、執行事項。 二、公務機密安全維護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事項。 三、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事項。 四、社會治安調查工作之策劃、督導、蒐集、處理。 五、專案治安情報蒐集之策劃、督導、蒐集、處理。 六、社會治安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事項。 七、特種勤務情報及諮詢布置工作之策劃、督導、蒐集、處理事項。 八、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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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