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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防範犯罪宣導及社會性犯罪之策劃督導事項。 二、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聯繫。 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理事項。 五、無名屍體、拾得物、漂流物之處理事項。 六、刑事裝備器材購置之擬議、保養、運用事項。 七、協助查緝走私、漏稅案件。 八、犯罪紀錄之規劃實施事項。 九、刑事資訊系統之執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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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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