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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經濟課職掌如下: 一、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協助市場監視及穩定物價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辦理偽造幣券、地下錢莊(高利貸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協助辦理走私、漏稅、私菸酒、取締私運大陸地區物品及仿冒案件之 規劃、督導事項。 五、安檢勤(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港口初期應變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查獲非法出入境人員、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督導事項。 八、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港口進口貨櫃聯合安全檢查工作規劃、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經濟及安檢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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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