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 第12條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12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各項體育業務,應將補助經費依核定額度優 先運用於指定必辦項目,並應積極籌募社會資源納入,統籌運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