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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14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依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列計畫項目及附表經費結算表,詳實填報執行 結果,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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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