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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 第17條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17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工作計畫項目之支出,如部分為本會補助之經費者, 得先憑領據於
第十四條
規定之時間函報本會核結;原始憑證留存各該亞奧 運運動團體保管,審計機關及本會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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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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