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 第13條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13條

本會補助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轉出 指定帳戶;各項經費之提領及支用,應建立詳實明細帳冊,俾利查核。 補助經費限用於與計畫內各項活動相關之支出,不得作為行政單位之人事 費、辦公設施設備、行政維持費(如辦公處所之租金、水費、電費、維護 費用、辦公庶務費及其他辦公行政雜項支出等)及禮品會宴等費用。 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前項經費時,應依本會所訂相關參考標準辦理。 經本會列為指定必辦之單項運動排名(對抗)賽或球類聯賽,且於賽前檢 送相關實施計畫(或競賽規程)及參賽獎金支給標準等資料到會審查核可 者,得支用本會補助款核發該項獎金。但獎金佔本項經費比率過高者,本 會得不予同意或要求修正;修正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