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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16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工作計畫項目之支出,如全部為本會補助之經費者, 應依第十四條規定時間,檢附原始憑證 (經領受單位相關人員依「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審核) 及會計報告,函報本會核銷。 全額補助案件經報准免送審者,原始憑證應分類妥為保管,以備審計單位 及本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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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