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第11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之診療服務時,應依醫療需要,讀取健保卡內已存放、上傳之就醫紀錄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之保險對象就醫結果紀錄及醫療費用資料。但經保險對象設定密碼限制讀取資料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