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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對象有本法所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或不予保險給付情形時,保險人得控管健保卡,限制其持卡就醫。 前項控管原因消失後,保險對象得依第十三條規定更新健保卡存放之資料,持卡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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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