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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對象於首次符合本法投保資格之規定,並完成申報投保手續之日起,應向保險人申請製發健保卡。 健保卡毀損、遺失、變更相片或身分資料之情形時,應向保險人申請換發、補發。 保險人得委由民間機構或政府機關(構),代收申請資料。 保險人發給第一項、第二項健保卡後,保險對象得透過行動健保身分識別機制,向保險人申請加發電子形式之虛擬卡,於保險人同意之就醫情形使用之。 第一項、第二項健保卡及前項虛擬卡之申辦方式,保險人應公布於其全球資訊網站,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廣為周知。 本辦法有關健保卡之規定,於虛擬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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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