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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保險對象診療服務後或補驗健保卡時,將當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該保險對象健保卡內;保險對象使用虛擬卡就醫時,應上傳予保險人。但符合附表一備註三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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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