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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第13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至保險人設置之讀卡設備,更新健保卡存放之資料,或於就醫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助完成資料更新: 一、完成投保或恢復投保。 二、取得或喪失低收入戶成員、榮民或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資格。 三、經保險人通知,取得、撤銷或廢止重大傷病證明。 四、器官捐贈、安寧緩和醫療之註記及變更。 五、前條控管原因消失。 六、經保險人註銷就醫輔導之註記。 七、其他就醫需要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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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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