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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1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會之人事管理,由本署人事室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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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在行政院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
第3條
本會設二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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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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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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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
第13條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由出席委員以協商方式達成協定行之。
第14條
本會對於第二條規定之掌理事項,未能於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第四項所定期限內達成協定時…
第15條
本會開會時,應請保險人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列席人員得提供…
第16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署定之。
第17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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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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