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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5條

本會開會時,應請保險人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代表及 專家學者列席。列席人員得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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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在行政院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第3條本會設二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委員名額分配如下…第5條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第6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第7條本會置執行秘書、組長、視察、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書記。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9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研究人員一人至五人。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有關機關協…第10條本會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由本署會計室、統計室分別派員兼辦。第11條本會之人事管理,由本署人事室派員兼辦。第12條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第13條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由出席委員以協商方式達成協定行之。第14條本會對於第二條規定之掌理事項,未能於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第四項所定期限內達成協定時…第16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署定之。第17條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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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