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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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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