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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7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九十九年一月 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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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