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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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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